敬啟者: 本年二月六日的電子郵件已收悉,電郵中提及的問題,現謹覆如下: 本署在此聲明,本公署為一法定機構,以執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下稱 「條例」),以確保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時,均遵守條 例的規定。在條例下,「個人資料」的定義是指任何資料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 個人有關的;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切實可行的;及該 等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此外,「資料使用者」就個 人資料而言,是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等資料的收集、持有、 處理或使用的人。 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所有資料使用者,包括有線寬頻,必須遵守條例附表1中的保 障資料原則(下稱「原則」)第1原則。當中,第1原則第3條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收集 資料之時或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該等資料會用於甚麼目的(須一般地或具體地說 明該等目的)及該等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因此,有線寬頻在其服務的條 款及細則中告知客戶的個人資料會轉移予第三者用作提供上網服務之用,是符合了 上述原則的規定。 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根據第3原則,除獲條例的豁免外,個人資料只可使用(包括 披露和轉移)於在當初收集該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或直接與之有關的目的,否則必 須得到有關的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才可使用於上述以外的目的。一般來說,有線 寬頻最初收集客戶的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用於與提供上網服務的有關事宜上。因此, 倘若有線寬頻將客戶的個人資料披露予第三者的目的,是與當初收集該等資料的目 的一致或直接有關,則有關的披露應沒有違反上述原則的規定。相反,有線寬頻便 須先得到客戶的訂明同意,才可將該等資料披露。根據有線寬頻上網服務的條款及 細則的資料顯示,有線寬頻會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予受其聘用的第三者以提供相 關服務之用,例如維修保養、出具賬單、追收賬項及市場調查研究等。此外,該條 款及細則亦訂明有關的第三者只可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於有線寬頻當初提供該等資 料的特定目的上。因此,有線寬頻將客戶的個人資料披露予第三者的做法,本身似 乎與上述原則的規定並非不相符。 有關主事人的法律責任方面,條例第65(2)條訂明,任何作為另一人的代理人並獲 該另一人授權(不論是明示或默示,亦不論是事前或事後授權)的人所作出的任何作 為或所從事的任何作為,就本條例而言須視為亦是由該另一人作出或從事的。因 此,有線寬頻仍須就受聘為代理人的第三者(香港以內或以外)所作出的任何違反條 例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有關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條例第33條禁止資料使用者將個人資料移 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除非能符合該條訂明的其中一項規定。當中的規定包括該使 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該地方有與本條例大體上相似或達致與本條例的目的相同的 目的之法律正在生效或有關的資料當事人已以書面同意該項移轉。雖然條例第33條 在目前仍未生效,然而,作為良好的行事方式,在將個人資料移轉至香港以外的地 方時,有關資料使用者亦應依從此條文所述的規定。 任何資料當事人若持有實質証據証明有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的規定,有關資料當事 人可根據條例第37條向本公署投訴,本公署會根據本公署的“處理投訴政策”跟進 有關個案。條例第37條訂明,投訴中所述的資料使用者的作為或行為必須與個人資 料有關,而該作為或行為有可能違反條例的規定。此外,投訴須由身為資料當事人 的個人或條例釋義所界定的代表該名個人的有關人士所提出。 此外,條例第66(1)條訂明,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資料當事人如因資料使用 者違反本條例下的規定,及該違反規定事項全部或部分關乎該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 資料而蒙受損害(包括感情的傷害),則該名資料當事人有權就該損害向有關的資料 使用者申索補償。 有關條例及原則的詳情,閣下可瀏覽本公署網頁http://www.pco.org.hk參閱。 上述意見不影響私隱專員行使他在條例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多謝你致函本公署。